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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参加管理相对人的宴请和营业性休闲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被监督单位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不准办人情证、人情案,包庇纵容违法者,为违法者提供便利。
四、不准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私自处理留置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五、不准在执法时购物,购物时执法,利用职权索取和低价购买管理相对人的产品,向管理相对人推销产品、与管理相对人建立经济关系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担任顾问领取报酬。
六、不准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规范、不文明的语言。
七、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打击报复刁难管理相对人。
八、不准打牌赌博,酒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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