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服务对象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凡我局工作人员,在接待来我局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的服务对象时,应将服务对象欲了解的政策、法规、程序和服务对象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明晰。
二、在查处案件时,应向被询问的当事人一次性将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义务、告知清楚。
三、口头告知时,工作人员必须语言文明、准确、态度和蔼、耐心,陈述要有条理性,要使服务对象易懂、易记。
四、对于较复杂的程序(如开办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所需的资料,GSP认证等资料)应辅以书面文字说明。
五、对于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告知,接待人员应做好文字记录。
六、因未一次性告知或告知不清而与服务对象发生矛盾时,工作人员要主动赔礼道歉;如有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由接待人赔偿服务对象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