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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恩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乙方:
为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和农村食品药品质量信息的沟通,根据《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议签定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经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聘用乙方为
乡(镇)
村食品药品监督
员,乙方自愿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提供义务服务。
二、乙方在聘期内服从甲方统一领导和管理,自觉的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熟悉掌握食品、医疗器械管理知识。
(二)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了解所在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质量动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作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督促新开办的食品加工企业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证件。
(三)收集所在地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投诉,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四)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在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和企业食品安全承诺履行情况的检查。高危食品每月二次,其他食品每月一次。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
(五)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开展食品药品稽查和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工作。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
(六)按时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
三、乙方在聘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从事与食
品药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二)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扣押相对人食品药品产品。
(三)泄漏应保密的有关事项。
(四)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甲方在聘期内应履行如下义务
:
(一)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召开工作会议,学习食品药品管理知识,传递食品药品质量信息与动态,负责提供学习资料。
(二)对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提供信息保密。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合法权益。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因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其聘任协议,并收回《协管员(信息员)证》:
(一)本人提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违反了《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六、以上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自
年
月
日终止,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乙方:
代表:
恩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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